日前,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美国商务部OTR轮胎反倾销分别税率案”做出判决,双钱和其关联美国进口子公司CMA在该案中完全胜诉,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引用的政策,不能合理地解释两个不一致的矛盾决定。
美国商务部对抽取双钱为强制应诉企业进行单独调查的决定,与对双钱不适用单独倾销幅度决定之间存在矛盾,美国商务部所得出的结论,违反美国法典第19卷第1677f-1节第(c)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美国商务部适用的一般规则,应当为每一个已知的涉案产品出口商和生产商确定其单独倾销幅度。
唯一的例外在于,如果存在因“涉案产品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数量过多,为每一个被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裁定单独倾销幅度的做法不可行”的情形,美国商务部可以做出其他的“变通”。
即“通过限制调查数量,以可以有效统计的出口商、生产商或产品类型,或以可以合理调查的出口国涉案产品出口量最大的出口商和生产商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并裁定被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倾销幅度”。
与此同时,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附随的美国商务部行政措施声明(SAA)中指出:根据已有的实践,美国商务部应尽力对于反倾销调查,或行政复审中的每一个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和生产商,确定一个单独的倾销幅度。
参与代理该案的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律师告诉媒体,在这次复审中,双钱作为美国商务部指定的强制应诉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供计算得出单独税率。因此,美国法典第19卷第1677e节的不利推定,不能扩大到去适用于双钱。
最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引用的判例,不能支持该案中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做出的争议裁定,因此,法院判决,撤销美国商务部争议裁定,责令其对双钱适用0.14%的微量倾销幅度,并且认为0.14%的微量倾销幅度,是唯一可适用于双钱的倾销幅度。
由此,历经两年时间,双钱轮胎通过这起诉讼争取到出口美国的单独税率,同时也为所有被美国商务部拒绝给予单独税率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应诉的案例或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