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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那些汽车轮胎行业的新政策

   2015-01-13 6330
核心提示:必威精装下载app 网 汽车轮胎行业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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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3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绿色轮胎技术规范》

备受国内外轮胎行业关注的《绿色轮胎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该《规范》为中国首部绿色轮胎行业自律标准。

根据《规范》,绿色轮胎是指节能、环保、安全的轮胎产品,生产全过程践行绿色制造理念,应用过程倡导绿色使用。绿色轮胎具有低滚动阻力、低燃油消耗、出色的操纵稳定性、更短的制动距离、更好的耐磨性、可多次翻新等特性。绿色轮胎制造应符合以下整体要求:使用环保、无毒无害,符合欧盟 REACH环保标准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实现低能耗、低噪音、低粉尘、低烟气。与传统轮胎相比,凸现了环保、节能、安全、新工艺、新材料等多方面的优势。

《规范》除了对绿色轮胎提出了产品性能要求外,还对原材料的使用提出了要求。2015年1月起,国内生产的所有子午胎配方中不应使用、所有进口轮胎中不应含有的原材料有:高芳油,防老剂D,促进剂NOBS,秋兰姆类超促进剂TMTM、TMTD,吗啡啉类硫磺给予体DTDM,五氯硫酚类塑解剂,SBR1712/SBR1721;间苯二酚及预分散类型建议采用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类型的产品替代。

同时,推荐使用发布后的《绿色轮胎环保原材料指南》认定的主要原材料品种。《规范》还对绿色轮胎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提出了要求,如对产品综合能耗、水污染物和大气排放物排放标准等都有具体规定。

在生产工艺方面,《规范》推荐绿色轮胎生产工艺技术,比如炼胶硫化废气除臭、低温连续混炼、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高温充氮硫化、炭黑管道输送、橡胶助剂造粒、轮胎自动化成型及半部件大卷化、轮胎压出/压延电子束预硫化等技术;并建议逐步取消胎面底面涂胶浆技术。

作为市场游戏规则的标准,据介绍,《规范》为中国下一步实现轮胎分级打下了基础。要真正实现绿色轮胎产业化,《规范》的出台只是开始,还需要做更多更具体的工作。中橡协准备下一步成立绿色轮胎技术支持中心,对轮胎检测机构进行认证,细化绿色轮胎原材料指南等,最终实现轮胎标签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轮胎时只看标签即可知道轮胎的性能。

另据悉,该《规范》对中国发展绿色轮胎虽具有指导作用,但仍属于行业自律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执行的行业约束力。因此,中橡协希望国家将该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2、2014年3月,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秘书长刘俊海强调,对于汽车等大件商品,维权日期从接触到商品之日起,而非从开票之日起6个月之内,将由商家自证“清白”。这将直接改变消费者在维权过程当中鉴定难、成本高的现状。

根据前述条款规定,购买汽车后6个月内消费者只需证明自身由于汽车瑕疵受到损失,而责任举证环节就由过去的“谁主张谁举证”转由经营者负责。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极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解析:“举证责任倒置”在汽车业界已喊了好多年,即使是去年10月推行的汽车三包也未能实现,这次新消法能够在这一问题上有所突破,对车主来说无疑会是一个新的维权利刃。但是,汽车销售方对于鉴定结果的左右问题也会有一定争议。此外,“举证责任倒置”必然会加大汽车销售方耗费的成本,长久下去必会引发新的矛盾。另外,“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期限为消费者购买汽车6个月内,那么购买车辆超出6个月的车主也会出现一些争议。

赋予消费者七天“反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解析:这一规定即是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对于汽车网购者而言,虽然在规定中并没有明言被排除在外,但目前看来还很难享受这份福利。目前,汽车电商是一个热炒的概念,但从本质上来看,当前的汽车电商仍处于萌芽状态,车企宣传营销的意味更强,大多并非真正的网上卖车,其交易过程仍在线下实体店完成,因此,时下的网上购车应不在七日退货之列。但如果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七日“反悔权”在汽车领域适用,对于刚刚起步的汽车电商无疑将是一大挑战。

此外,对于新规是否会导致汽车消费者恶意退货的担忧,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表示:这种规定本身体现了一种公平,经营者大可不必担忧。实践证明,汽车这种商品,恶意要求退换货的现象很少。

商品七日退货原则扩大到所有商品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实际上是把商品七日退货原则扩大到了所有商品。而且,除汽车三包外,国家规定的其它三包的退货期限是七天内可以退货;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三包退货期一般也是在七天内可以退货。有一些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退货期超过了七天。

解析: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汽车三包规定与新消法的这项规定在理解上可能会出现不一致。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购车后退货需满足很多条件,其中更是只有一部分情况能够免费退货,这就可能成为一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特殊约定”。而且,三包法规是部门规章,而新消法则属于国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纠纷应采用何种规定进行处理,仍有待相关部门给出权威的解释。

引进公益诉讼制度

新消法中的另一个规定对汽车消费者而言也是一大福音——引进了公益诉讼制度。新消法规定,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有权利替消费进行公益诉讼。消费者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汽车质量问题的证据等,即可由消费者组织替车主进行公益维权,真正实现零成本维权。相对于消费者个体的维权行为,消费者组织作为集体可以更好的形成合力,两者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自不可同日而语。

解析:对此规定,业内也传出质疑之声,主要针对其“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有权处理公益诉讼”的硬性要求。有业内专家指出,此规定存在较大局限性,对于消费者而言仍然过于严苛。而且,大量消费者投诉和维权事件集中到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无疑将使这些组织压力大增,如无完善的配套规定和下级组织的有效辅助,其真实容量和自身能力或将独木难支,很难经受住考验。

3、2014年4月,工信部发布2015年1月1日停售国Ⅲ柴油车

工信部公告称,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信部定于2014年12月31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公告》,2015年1月1日起国Ⅲ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公告同时还要求各生产企业积极做好产品排放升级生产准备,合理安排国Ⅲ柴油车产品库存销售,做好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停售国Ⅲ柴油车,意味着柴油车国Ⅳ阶段将新增数百亿市场规模。据了解,2013年7月1日我国柴油车已步入国Ⅳ排放时代,分区域渐进式实施,2014年底国Ⅲ柴油公告废止,柴油车国Ⅳ排放标准年内确定全面实施完毕。

4、2014年9月,十部委会签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联合质检总局等十部委会签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后市场反垄断出治本之策,发展迎来实质性利好。该项政策针对维修业出台的措施直至要害,将有效限制主机厂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打破现有售后零配件价格体系,真正为消费者带来实惠,为汽车维修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意见》意味着政府在汽车反垄断的进一步深化。汽车行业反垄断是大势所趋,主机厂力量遭到削弱,原有蛋糕被重新切分,汽车经销和售后领域都将迎来深刻变革。随着维修技术和配件供应垄断打破,主机厂的配件经销、4S店的维修业务都会受到冲击,独立维修企业和零部件生产和流通企业将会明显受益。

5、2014年9月,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国家3C认证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告,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认证。2015年9月1日开始,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安全座椅,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6772.19,0.000,0.00%)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后方可生产、进口或销售。实施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将对提升安全座椅质量,规范座椅市场起到积极作用。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汽车安全座椅安全质量提升和检验监管产生重大意义。

6、2014年9月,工信部发布《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推动轮胎行业产业升级,规范行业生产秩序,引导行业公平竞争,工信部发布《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企业布局方面,创建环境友好型轮胎企业。由于轮胎是个高污染行业,虽然近几年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厂家积极的改善,污染程度得以降低,但是对附近环境的污染依旧不可避免。《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强调了新建和扩建轮胎项目必须注重周围环境,坚决避免以损害环境为前提的扩张,也再次为轮胎企业的发展敲响环境保护的警钟。

工艺、质量和装备方面,强调技术的重要性,以不断提升的技术,去带动装备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环境污染,特别是新建和扩建的轮胎厂,必须是饱含技术含量的低污染、低能耗工厂,不能延续以前的只重视规模,不重视装备是否落后、能耗是否过高、环境污染是否严重等,建立以技术支撑的轮胎企业。

能源和资源消耗方面,创建资源节约型轮胎企业。轮胎是高耗能产业,原料品种繁多,废弃废物也相当之多,随着我国轮胎产业的不断发展,轮胎企业规模不断扩张,伴随而来的,就是跟我国能源和资源紧缺的国情间的矛盾愈显尖锐,能源和资源消耗方面的问题,必须加以重视,此次《轮胎行业准入条件》愈加详细的规定了相关的指标,把节能降耗进行量化,更容易促使整个轮胎行业的贯彻实施。

相关行业专家认为,该准入条件是一个行业基本标准,其中的指标符合当前轮胎行业转型升级的需求,但是要想真正落实下去,还需要工信部和各地经信委去推动,在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管上下功夫,才能达到优胜劣汰、规范轮胎行业秩序的目的。准入条件的出台有利于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长远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不重视环保,不重视产品质量、不重视技术创新的小企业、落后产能一定会被市场慢慢淘汰。

7、201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召回上的责任和义务,并且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业内人士表示,汽车召回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提高汽车制造质量水平的制度保障。

本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对此,意见稿在罚则中拟明确生产者存在5种违反规定情形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汽车产品生产者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充分考虑。其中,拟明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生产者要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同时,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8、2014年10月,五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对“达不到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车型停产、限产”等五项处罚措施。

该《通知》从11月1日开始施行。此举是为了保证实现之前定下的“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L/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L/百公里以下”的目标。

《通知》明确,对于不达标企业,除了通报批评外,更有“真刀真枪”的措施来刺激车企实现燃油总体达标。其中,对于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受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达标车型的申报。

此次《通知》增加了一系列惩处措施,也是为了推动此目标能如期实现。这无疑给自主车企带来较大压力。据了解,目前多家自主车企正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新能源(1477.59,0.000,0.00%)汽车规划向6.9L红线冲刺。对他们而言,冲刺能否成功将决定企业未来的生死存亡。

9、2014年10月,工信部就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征求意见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意见稿,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安装配置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含铅酸类蓄电池)。

意见稿从企业基本要求、生产条件要求、技术能力要求、产品要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销售和售后服务、规范管理等七个方面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给出规范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未来的出台,有望加快行业的优胜劣汰,对行业龙头构成直接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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